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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关于在校学生休学创业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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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8-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为鼓励学生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和加强实践,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休学创业。为进一步健全学分制管理办法,实施弹性学制,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学生申请休学创业一般以年为单位,经批准后可申请休学创业1-3年。但学生必须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最长修业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者作退学处理。四年制最长修业年限为7年,五年制最长修业年限为8年。

二、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学院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附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三、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往返路费自理;

2.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住宿等待遇,不享受奖学金; 

3.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助学金、助学贷款等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4.学生在休学期间与社会其他主体发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纠纷所引发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5.学生休学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关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四、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贵州大学教务处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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